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267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焰高,该公司职工。
被告:潜山县塔畈乡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化尧舜,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该学校职工。
委托代理人:储明生,该学校职工。
第三人:***,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粮站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潜山县塔畈乡中心学校、第三人***权利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潜山县第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