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4民初3324号
申请人: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皖深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34082470494291X5(1-3).
法定代表人:蒋金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冻结的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潜山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2×××20)存款667761.81元中的32万元存款。担保人***以其位于潜山市梅城镇舒州市场1幢2层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于2018年11月27日申请冻结的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潜山县支行银行账户(账号12×××20)存款667761.81元中的32万元存款予以冻结,限制其转让、抵押,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位于潜山市屋予以查封,限制其转让、抵押,期限三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潜山县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是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