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9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原告:***,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淮河河道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