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5964XB(1-4)。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下落不明。
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0202民初952号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申请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736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136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月12日、2月28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卡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对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3、分别于2019年1月8日、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4、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月12日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其名下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5、于2019年3月27日向申请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202执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交效。
执行长***
执行员*伟
执行员钱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