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森海生物科技公司、安徽旭城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三民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森海生物科技公司。
被告:安徽旭城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森海生物科技公司、安徽旭城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施德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473元,由原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威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