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2民初898号
原告: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理人:晋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锐,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申请对被告所有的财产在16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现账号冻结期限届满,原告申请续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账户内存款在165元范围内继续冻结。
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