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02民初898号之一
原告: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晋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锐,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相关财产及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现双方已就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双方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芜湖金桥支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下列财产的查封:**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湾里新路百悦公园城邦*幢*室(含跃层)房屋及皖B*****号轿车、马胜所有的皖B*****号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吕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