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理人: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芜湖市天民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鲍迪
代理审判员江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