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20号
申请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芜湖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205964XB(1-4)。
法定代表人晋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40200MA2N1CPGX6。
法定代表人周剑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海威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被判处刑罚,公司涉及案件债务达数千万元。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被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待处置。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通知申请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该案件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207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根生
审判员 李柏东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