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1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6525412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东,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娟娟,江苏荣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亿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西小街19号院1号楼12层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86155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澜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京0107民初91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亿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1444154.82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29日,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案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故南京同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亿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查封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