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民初7847号
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龙祥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江苏龙祥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岸田湾拍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