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7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雄,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井南路特********。
法定代表人:刘德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学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江滨路**。
法定代表人:陈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亿,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自丰,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现服刑于浙江省十里坪监狱。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奎机械化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奎公司)、华电(漳平)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漳平公司)、方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案涉《资产交易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合同因签约方无建筑拆除施工资质及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期,应认定为无效。二、在案涉《资产交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华电漳平公司并无损失,原审判决***承担1000万元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资产交易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受让主体及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虽已经超过评估有效期,但案涉资产在首次挂牌转让时处于评估有效期内,且首次挂牌价格高于评估价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案涉《资产交易合同》的效力。***主张案涉合同无效,不能成立。***等人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华电漳平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原审将***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认定为本案赔偿金额,符合各方当事人对受让方因违约造成损失的预期,较为公平合理,并无不当。***主张其无须向华电漳平公司赔偿损失,亦不能成立。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 源
审 判 员 蔡毅明
审 判 员 林文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揭元源
书 记 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