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被执行人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市仲裁委(2017)苏仲裁字第8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737405.67元,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在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造价审计费250000元,并负担仲裁费、保全费269876元。因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8257281.67元及相应利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执760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8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恢复执行,于2020年3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8257281.6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25657元。
执行中,本院发出(2021)苏0506破申(预)34号预重整登记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