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2690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徐州市建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班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建基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