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2046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男,1965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205363722,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6月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如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莎莎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