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

**、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81民初156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出生,住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中,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中旱镇,统一信用代码75486360-3。
法定代表人:吴明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明,公司职工。
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中旱镇广严行政村合芜路北,统一信用代码:76278245-9。
法定代表人:王伟,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伟(系**之父),1966年9月5日出生,住巢湖市。
原告**与被告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王伟案外人执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立即停止执行位于巢湖市样巴街棉纺厂宿舍王伟名下的房产(权证号:01××87)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三人王伟的儿子,2011年12月7日第三人王伟与其妻王华在巢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样巴街82.62平米的房产归**所有,房产及房产证均交给原告,但房产登记在第三人王伟的名下,原告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2月1日原告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得知房产于2016年7月12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查封。经了解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王伟与被告有债务纠纷,第三人的差欠被告债务是在第三人王伟与王华离婚后发生的,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皖0181执异第9号执行裁定书,以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
被告辩称:1、其与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王伟产生的工程款是在2009年之前。2、第三人王伟与妻子协议离婚是2011年,将涉案房产给其子**是规避对外债务。3、目前房产仍登记在第三人王伟名下。
第三人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证明**是适格的主体。2、离婚协议书,证明2011年12月7日原告的父母协议离婚,将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3、不动产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涉案房产于2016年7月12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查封,2018年2月1日原告得知房产被查封。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第三人驰诚纺织有限公司是适格的主体,由4个股东投资组建,未注销。5、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拖差欠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帮助建造厂办公室工程款。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第三人驰诚纺织有限公司、王伟出具的欠条、还款承诺及巢湖市联邦会计事务所证明,证明工程款于2009年之前就发生了,已经法院调解结案,早于原告**父母协议离婚。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5月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办公楼,后经结算差欠工程款458056.63元,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王伟承诺限期归还欠款,后并未归还,致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将驰诚纺织与王伟以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于2015年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第三人王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王伟与其妻2011年12月7日在巢湖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将涉案房产让与其子**,此时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已完成了第三人巢湖市驰诚公司厂房办公楼施工。
本院认为,第三人王伟与其妻协议离婚,将涉案房产让与其子**,所处理的房产未通过不动产转移法定重新登记的要求,不能对抗案外人。第三人王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其与第三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与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在本院达成调解协议,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且(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生效的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道利
审 判 员  储晓明
人民陪审员  张秀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