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

***、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4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侄子),住合肥市包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4863603E。
法定代表人:夏明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