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

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619号
申请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向阳路西侧陆家河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6570G。
法定代表人:袁华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中焊镇新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4863603E。
法定代表人:夏明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夏明清,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申请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夏明清的财产进行保全,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夏明清名下价值59995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25202号]、301-1-62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25203号]、301-1-63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34967号]、301-1-66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24960号]、301-1-85室[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24958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