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725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垾镇新街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旱建筑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清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