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

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81执异9号
案外人:**,男,1993年7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5486360-3。
被执行人: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组织机构代码76278245-9。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巢湖市。
在本院执行巢湖市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与巢湖市驰诚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执行**名下位于巢湖市样巴街房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系**之子。2011年12月7日,**与妻子**在巢湖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位于样巴街82.62平方米的房产归案外人所有。该房产在协议第二天已交付给案外人,房产证也交付案外人,案外人只是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18年2月1日,案外人在准备对该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得知该房产在2016年7月12日被法院查封。案外人经过了解,本案债务发生在2015年,是在协议离婚之后发生的。综上,法院执行案外人财产明显错误,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立即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巢湖中旱建筑工程公司与巢湖驰诚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巢湖驰诚纺织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巢湖中旱建筑工程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皖0181执452号。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裁定并向巢湖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名下位于巢湖样巴街棉纺厂宿舍五层的房屋(权证号:01×××87)。对此,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所有权属其所有,并提供了**与**在巢湖档案馆的离婚协议书。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巢湖样巴街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案外人虽提供了**与**的离婚协议以证明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权利,但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本案的执行。综上,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案外人、当事人如认为自身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窦本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