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宝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与唐山曹妃甸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宝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1389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址: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唐山曹妃甸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946958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宝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家居文化广场G3-5-101-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68103399A。

法定代表人:常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曹妃甸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宝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