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1389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址: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唐山曹妃甸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94695889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宝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家居文化广场G3-5-101-2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68103399A。
法定代表人:常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曹妃甸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市宝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