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啪啪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啪啪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啪啪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盛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1366号
原告:深圳市啪啪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新楼,首席执行官。
原告:深圳市啪啪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剑,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啪啪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啪啪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啪啪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啪啪运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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