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南民初字第30069号
原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G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原晓军,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物青岛雍达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名下的鲁B×××××别克牌小型轿车、鲁B×××××别克牌小型轿车、鲁B×××××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