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与山东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即墨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2)即执字第3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青岛市福州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山东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即墨项目部,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洋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山东长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即墨项目部建筑工程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经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