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582号
申请人:赣州核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16019907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9AEW6B。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59号第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8555073A。
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核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2)湘0121民初96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0822.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