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8754379P。
法定代表人:郑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锦绣花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322510871W。
本院在执行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21)赣1002执5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1055元整的冻结或相应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志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