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193号
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715E。
法定代表人:曾马荪,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贵云,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1410357268。
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站前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98652R。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小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