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龙门县柏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民终42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门县柏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塔新路1号众鑫综合批发市场A座12号。
法定代表人:潘伟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和东,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远带,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13号小区风华世家(B)风雅阁16A2房。
负责人:彭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运发,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萍,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曾马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运发,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舒萍,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门县柏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德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以下简称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被上诉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西勘察设计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柏德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和东、成远带,被上诉人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江西勘察设计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运发、丘舒萍到庭参加二审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德置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完成勘查勘探,致使上诉人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一)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未依约进行勘察、未完成勘察工作、提交的勘察报告弄虚作假、内容不合法,勘察勘探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目的,质量严重不合格,其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1.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未按要求执行勘察任务(内容),仅执行了极少数的勘察任务。对照双方合同约定,《超前钻勘察报告》结论仅完成了“①查明每个桩孔的地层结构及分布特征”中的部分任务,仅概括性地对场地内“地层结构”予以描述,对“分布特征”也未予陈述,而对其他“②查明土洞、溶洞分布大小、规模、连通程度、充填情况;③查明中风化层厚度、溶洞顶板厚度;④查明稳定持力层的准确顶面标高及其标准承载力”三项勘察任务,《超前钻勘察报告》根本没有涉及。2.江西勘查院惠州分院未按合同要求执行勘察技术要求。根据被上诉人的《超前钻报告》显示,其共勘探了290个孔,不合格率达到25.52%,其中4-ZK14、4-ZK15两个孔位则完全未钻入稳定完成的中风化岩层。《超前钻报告》自行矛盾,明显编造,报告底层汇总表显示1-ZK15、1-ZK19、1-ZK25、1-ZK42、1-ZK50五个孔位,仅钻入破碎中风化层未钻入稳定完整的中风化岩层。由于其编造报告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所适从,无法按照流程开展进一步施工计划,严重影响工作进程。3.被上诉人对其不合格的勘察勘探工作成果,经多次协商沟通仍不改正,导致上诉人无法按照流程开展下一步施工计划,导致工程项目停滞。(1)项目施工单位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份开始对工程进行土方开挖作业,开挖至基底涉及标高后,现场勘探发现,地址情况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超前钻报告》严重不符。2#楼BK19及BK22经现场开挖发现与报告不符,1#楼…纯地下室部分均为粉质粘土层,涉及图纸要求基础持力层应为卵石层,因此不符合设计要求。(2)2021年4月25日,被上诉人应要求派员现场复核,复核结果认为勘察报告与现场地质情况基本相符。基于复核结果,上诉人及施工方组织人员施工,开挖至高层区2、3栋发现,至基底标高(相对高程35米),基底标高处土质均为卵石层,与被上诉人的复核结果严重不符。(3)施工单位根据被上诉人的复核结果于2021年4月27日开始组织大量人员施工,但因上述原因,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目前仍处于窝工状态。(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也没有结算。但一审法院却错误认为“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黎华兵写上‘第二次超前钻结算’字样,无注明签字时间”,对该份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明确表示对该证据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为,但一审法院仍错误采信该证据。1.工作联系函无柏德置业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无公司相关人员签名,不能对柏德置业公司产生效力,一审错误认定是柏德置业公司的行为。2.黎华兵于2021年9月9日既不是项目负责人,也不是公司员工,其签名当然不能对柏德置业公司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但一审法院却错误认为“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黎华兵”。3.《超前钻报告》显示勘察钻探工作于2020年1月10日结束,但工作联系函显示的时间却是2020年1月13日,双方不在勘探过程中提出变更勘探要求,而待勘探结束后再更改勘探要求,明显与常理不符。4.被上诉人的勘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勘探要求,双方继而发生纠纷,柏德置业公司不可能会确认其勘察勘探质量,更不会与其结算。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变更合同行为明显与常理不符,也与事实不符。5.该工作联系函恰好证明了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每条桩仅钻至4米的违约事实。由于柏德置业公司从未认可该工作联系函,故该工作联系函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及一审判决的依据之一。二、鉴定人未站在公正第三人角度,存在明显偏袒被上诉人,《鉴定报告》不宜采信,但一审法院却将鉴定人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鉴定报告》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顾。1.有黎华兵书写的《工作联系函》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之一。鉴定人先入为主地认为“超前钻报告符合合同约定”,又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对被上诉人要求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明显偏袒被上诉人,鉴定人违反了中立、公平、公正的鉴定原则。2.鉴定人的鉴定及解答,明显超出了其专业范围与专业能力。3.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及解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不顾,对鉴定工作肆意地加入其自身经验。4.鉴定人未进行实地取孔取样,却先入为主,先行假设《超前钻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是被上诉人勘察勘探所得出的真实数据。柏德置业公司本就是认为《超前钻报告》的数据是虚假的才申请鉴定,但鉴定人不核实数据真实与否而前行将被上诉人提供的数据进行对比,严重违背了鉴定原则。5.《鉴定报告》采用数据对比法进行分析,但却不按相同标准取值,所有取值均有利于被上诉人,导致鉴定人的数据对比法失去了对比的可能性,导致《鉴定报告》失去可信度,故不应采信。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可知:由于被上诉人未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导致柏德置业公司支付了极高的勘察勘探成本,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且《超前钻报告》自相矛盾,明显编造报告,导致柏德置业公司无法按照流程开展施工计划,严重影响工程进程。综上所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支持柏德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江西设计院惠州分院的反诉请求。
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江西勘察设计院二审共同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按照柏德置业公司的要求以及现场实际情况完成了超前钻勘察工程。在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完成每一孔号的勘察工作后,柏德置业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进行复孔,区分孔口高程和钻孔深度,经确认无误后现场负责人员确认验收合格。并且,柏德置业公司也根据其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的钻孔坐标(钻孔深度)与惠州分院结算并支付勘察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柏德置业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委托了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对案涉超前钻勘探报告进行了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相关专家也出庭接收了柏德置业公司长达数小时的庭审质问。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的结论并判决柏德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支付工程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超前钻勘探工程目的是为了查明本项目灌注桩基础持力层的埋深及溶洞的分布情况,为柏德置业公司在后期关注基础施工时提供参考。而柏德置业公司在惠州分院完成灌注桩超前钻勘察工作后发现工程所处地质异常复杂(溶洞多,作为持力层的中风化灰岩岩面,普遍埋深较深),继续采取灌注桩基础将严重增加地基成本,且桩基础施工的难度也增大许多。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柏德置业公司为了节约承办由灌注桩基础改用筏板基础,并为了满足筏板基础的持力层要求,采用CGF桩对基础以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层(粉质粘土以及卵石层等)进行加固,使其达到持力层的要求。而变更基础形式,在国家规范上属于重大变更,其变更依据应是广东省惠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供的详勘报告。柏德置业公司将适用于灌注桩基础的勘察报告(超前钻)用于筏板基础而导致工程出现问题。惠州分院的超前钻勘察工作不存在违约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柏德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一、柏德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惠州分院依约完成超前钻勘查工程且该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一)惠州分院根据柏德置业公司的要求依约完成超前钻勘察工作。1.超前钻勘察工程的最终目的是查明持力层的顶面标高及其标准承载力。超前钻勘察报告实际上只是一类施工阶段勘察的报告,针对某一种复杂地质问题进行更深入或更精细的勘察,并非是岩土勘察的详细系统报告以满足勘察的各个方面,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全面依据。对于地势复杂,如涉案工程所在地属于熔岩地区有属于复合地基,超前钻勘察报告应选择性适用。2.惠州分院完成的勘察工程由柏德置业公司进行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和勘察费用支付的依据。惠州分院在与柏德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为涉案工程所处区域地势复杂,惠州分院需要根据柏德公司的要求以及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开展超前钻勘察工程。在勘察过程中,柏德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惠州分院的勘察工作,对惠州分院作出的勘察结果(孔桩的深度、标高等情况)进行复孔和验收。2019年10月15日,柏德公司根据项目负责人员复孔验收的工程量与惠州分院确认工程量,确认惠州分院第一次完成的钻孔数量139孔,工程量(完成进尺)为5835.99米。2020年1月15日,柏德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勘察孔位放孔/复孔及验收的实际数据确认惠州分院第二次完成的钻孔数量151孔,工程量(完成进尺)7987.5米。(二)鉴定机构也认定了惠州分院完成的超前钻勘察工程符合质量要求。1.涉案鉴定机构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是入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程质量鉴定备案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对涉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2.涉案工程质量鉴定符合法定程序。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接受一审法院的委托后,组织各方到工程现场实地查勘,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工程现状选择合理的鉴定方法,得出超前钻勘察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结论。3.鉴定专家出庭接受数小时的质询论证,常人对专业知识的认识理解偏差并不等于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科学。柏德公司对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提出质疑,但其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实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违反程序,鉴定依据以及鉴定方法不客观科学。常人对专业知识的认识理解偏差并不能将其划等于是鉴定机构未在客观公立的角度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4.鉴定结论符合合同目的的实现要求,质量合格。鉴定机构在庭审中明确,超前钻勘察报告当中假使存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桩孔也不影响整体施工,不影响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三)工程施工存在问题与超前钻勘察报告不存在关联性。工程施工应当具备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而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报告所适用的情形基础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勘察报告、超前钻勘察报告等各类型报告进行全面的分析。筏板基础与灌注桩基础系两种完全不同的施工方案。灌注桩基础所使用施工成本远远高于筏板基础,特别是本案中超前钻查明的地质情形施工成本将是普通灌注桩基础施工成本的5-6倍。柏德置业公司为了节约成本由灌注桩基础改用筏板基础(CFG桩),并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归责于超前钻勘察报告质量不合格显然有违常理。二、关于本案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问题。(一)关于黎华兵的问题。1.柏德置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黎华兵原属于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涉案工程进行期间,黎华兵也是作为柏德公司授权代表负责勘察工程现场管理,为总工。2.2019年8月16日,黎华兵及钟思霞在柏德公司与惠州分院签订的《灌注桩超前钻工程》手写“柏德置业有限公司超前钻项目因地势复杂,工作难度大,经陈浩文、曾总、陈健会议决定。同意最终按128元/平方米结算(进退场费壹万元)”内容并签名确认。黎华兵、钟思霞作为柏德置业公司的代理人,与惠州分院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3.2019年10月15日,柏德置业公司签名盖章确认惠州分院第一次完成的钻孔数量并以128元/平方米的价格对上述工程量进行结算以及支付勘察费用。其结算确认行为证明了黎华兵是作为涉案项目工程柏德置业公司的负责人,对外代表了柏德置业公司且其行为得到公司的认可。4.2020年7月18日,黎华兵签收《南昆山香溪丽舍住宅项目超前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勘察阶段)》。综上所述,涉案工程项目不仅从合同的变更补充、合同的履行、项目的跟进、项目结算等其均有参与,惠州分院有理由相信黎华兵的行为实际代表了柏德置业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柏德置业公司。(二)关于合同中约定超前钻应不小于5米的问题。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实际行为改变了合同中关于超前钻不小于5米的约定。双方对于工程量的结算是依据超前钻的实际施工米数进行结算。柏德置业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要求惠州分院每条桩可以钻至4米到5米终孔,以便为柏德置业公司后续是否考量继续采取灌注桩基础以及如何使用灌注桩基础提供参考依据。惠州分院则依据柏德置业公司的要求进行勘察。2.如前所述,惠州分院在勘察过程中,柏德公司有现场项目负责人员对孔位勘察结果进行复孔验收。假设惠州分院未经许可,那么柏德置业公司在现场复孔的第一时间即会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但是其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签名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由此可以明确,超前钻钻至4米到5米终孔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变更约定。3.2020年1月13日的联系函在当时是为了确认柏德公司变更了合同约定,而黎华兵在事后签名确认该事实也只是进一步佐证柏德置业公司变更合同约定。4.柏德置业公司一直以黎华兵个人签章和落款日期进行反驳,实际上是恶意歪曲黎华兵在当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的客观事实,意图否认其对外代表柏德置业公司对涉案工程管理的特殊身份,从而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柏德置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返还勘察费74.4万元及利息(以74.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7月12日起分笔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为27655.85元);二、判令江西勘察设计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江西勘察设计院承担。
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被柏德置业公司向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次性支付勘察费共计1038406.72元;二、判令柏德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违约金计算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7月18日起算,暂计至提起反诉之日为50000元,实际违约金计算至被反诉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柏德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柏德置业公司是南昆山·香溪丽舍住宅项目建设单位。2019年6月28日,柏德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勘察人)签订《灌注桩超前钻工程》,合同内容为:由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承担柏德置业公司项目的基础灌注桩超前钻工程项目任务,合同1.3条约定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在拟建编号1号至5号商住楼,所处地基复杂,普遍存在夹层和溶洞,设计基础形式为钻(冲)孔灌注桩,为查明每个桩孔的底层结构及分布特征;查明土洞、溶洞分布及大小、规模、连通程度、充填情况;查明中风化层厚度,溶洞顶板厚度;查明稳定持力层的准确顶面标高及其标准承载力。要求对每一灌注桩基础,在桩中心位置,实行一孔一钻,桩端置于稳定完整的中风化层岩上。按规范要求,端桩的持力层深度不小于5倍桩径,且不小于5米。因此要求超前钻的深度至稳定完整的中风化层不小于5倍桩径,且不小于5米。如遇溶洞,则穿过溶洞后的深度至下方稳定完整的中风化岩层不小于5倍桩径,且不小于5米;超前钻孔位与灌注桩中心位置误差绝对值小于100mm;倾斜度小于1%;超前钻孔直径1m长度摆放,做好编号和拍照工作,画好钻孔柱状图,整编的资料满足施工要求。合同4.2.1条约定勘察价按90元/米(不含税)计算,甲方(柏德置业公司)另补进场费3000元,预计勘察工作量8900米(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工程勘察费预算为801000元左右,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30%及进退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240330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查工作完成支付合同总价50%计人民币400500元,余款结算后并按要求提交合格勘察成果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付清。合同6.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6.2条约定勘察人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除上述约定外,双方还就发包人责任、勘察人责任、开工时间、资料提交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8年16日,柏德置业公司在合同末尾手写补充条款,内容为“柏德置业有限公司超前钻项目,因地质复杂,工作难度大,经陈浩文、曾总、陈健会议决定,同意最终按128元/米结算。(进退场费壹万元)。钟思霞黎华兵2019.8.16”,后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勘察费单价增加38元,另补进退场费5000元。
2019年7月19日,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进入涉案工程进行勘察作业。2019年10月15日,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对第一次勘察作业完成的139个钻孔进行结算,结算勘察费747006.72元(5835.99m×128元/米),进退场费3000元,合计750006.72元。2019年7月12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柏德置业公司通过其财务人员、业务员、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向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法定代表人赖继南账户转账超前钻工程款合计744000元。2020年1月15日,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提交第二次勘察作业完成的151个钻孔《结算单》,结算勘察费1022400元,进退场费10000元,合计1032400元。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黎华兵写上“第二次超前钻结算”字样,无注明签字时间。
2020年3月,江西勘察设计院出具《南昆山香溪丽舍住宅项目超前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勘察阶段)》(以下简称设计院勘察报告),报告结论及建议:根据施工勘察钻探孔揭露,勘察深度内,场内地层岩芯自上而下可依次划分为①耕表土层(Qml)、②第四系冲击土层(Qal)、③石灰系基岩(C)、④泥盆系基层(D)。桩基础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勘察钻孔柱状图资料指导桩基施工,确保桩端位于稳定的③3中风化石灰岩上,并保证桩端以下5d桩径或4m为完整稳定的中风化岩层。各钻孔的溶洞分布详见地质钻探报告。2020年7月18日,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黎华兵签收上述勘察报告。
2021年6月15日,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江汇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江汇勘察院承接南昆山香溪丽舍项目施工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和管线探测任务,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的要求。2021年7月,江汇勘察院出具《南昆山香溪丽舍施工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勘察)》,报告结论及建议:(1)通过本次勘察,初步查明了南昆山香溪丽舍项目场地内岩土分布、岩溶发育程度、桩基持力层埋深和完整性等情况。(2)建议桩基础施工中对桩径、桩长及桩底沉渣厚度等予以严格控制,桩入力持力层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桩基施工中应充分考虑溶洞对桩基的影响,保证桩身垂直而不发生倾斜。孔桩终孔后灌注砼前,须清除护壁污垢、孔底沉渣、浮土、杂物和桩底积水,并通知勘察、设计等有关部门对孔底形状、尺寸及持力层深度等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浇灌质量。(3)由于本次勘察以钻探为主,场地内各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水土对混凝土侵蚀性及防护措施参照详勘资料。(4)桩基础的成桩质量检验须严格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测,质量合格后方能进行上部基础承台施工。(5)本说明仅对南昆山香溪丽舍项目范围内桩基础施工勘察钻探成果予以评价,钻孔布设由甲方完成,场地钻孔控制有限,建议逐桩进行施工勘察,以保证持力层厚度与深度满足拟建建筑物设计要求。
柏德置业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申请对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承接的位于“龙门县龙华镇马嘶村的南昆山香溪丽舍”超前钻勘工程质量进行鉴定。2021年12月6日,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出《香溪丽舍超前钻勘察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21ZMJD7088),鉴定意见为:涉案的“龙门县龙华镇马嘶村的南昆山香溪丽舍”超前钻勘察工程质量为,岩层顶面符合率平均97%,覆盖层底面符合率平均77%,综合评价为基本符合。柏德置业公司为此预缴鉴定费69960元。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鉴定报告送达双方后,柏德置业公司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并提出书面质疑意见。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江西勘察设计院对鉴定报告结论予以认可。2021年12月30日,鉴定机构对柏德置业公司质疑意见作出书面回复。柏德置业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4500元。2022年3月18日,一审法院依法组织柏德置业公司申请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经鉴定人出庭答疑,对柏德置业公司的质疑作出回复。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柏德置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粤132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西勘察设计院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山青山湖支行账户尾号为0346存款,冻结限额为774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一审法院执行部门于2021年8月20日实施保全完毕,冻结结果为:根据该账户可用余额,已实际冻结人民币744000元。柏德置业公司为此预缴财产保全申请费4390元。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就柏德置业公司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柏德置业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未就违约金过高进行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违约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分别分析认证如下: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柏德置业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由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未依约履行导致根本性违约,以江汇勘察院出具《南昆山香溪丽舍施工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勘察)》证明设计院勘察报告与地质事实不符,但根据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江汇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的任务要求与目的与本案涉案勘察合同并不相符,且江汇勘察院出具的报告结论也并不具有评价性、确定性,无法通过该报告证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的勘察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柏德置业公司申请对勘察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根据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作出《香溪丽舍超前钻勘察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可以得出勘察工程质量基本符合的结论,综上,柏德置业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柏德置业公司要求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退还勘察费744000元、江西勘察设计院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如前所述,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承建的勘察工程质量合格,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柏德置业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提交的《结算单》(2020年1月15日)是其单方制作,合同中约定余款结算时间是按要求提交合格勘察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余款《结算单》的出具的时间明显早于勘察报告(三月)制作的时间,因此《结算单》(2020年1月15日)并不能证明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已经对勘察费余款进行结算,但根据《结算单》附件《龙门香溪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二次)》及设计院勘察报告中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已完成钻孔数量和完成进尺是一一对应的,且《龙门香溪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二次)》上每一钻孔都经过柏德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何睿核对,可以通过以上数据确认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第二次勘查的工程量为7987.50m,根据双方补充协议达成的单价128元/米,计算出第二次勘察费为1022400元(7987.50m×128元/米),工程总勘察费为1769406.72元(1022400元+747006.72元),柏德置业公司仍需支付的勘察费为1025406.72元(1769406.72元-744000元)。另外涉案合同原是约定进退场费是3000元,手写的补充条款约定进退场费是10000元,柏德置业公司与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进退场费的约定是“另补5000元”,对于补充协议存在两个进退场费的约定,应按双方补充协议确认的价格确定,即进退场费为8000元(3000元+5000元)。柏德置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签收设计院勘查报告后十天内支付上述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以未付勘察费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明显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亦未举证证明因柏德置业公司迟延履行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对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要求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柏德置业公司虽未就违约金过高进行举证,但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违约金计算利率应调整为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再加计30%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柏德置业公司的违约之日应为签收勘察报告满10日后一天,即2020年7月29日,到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提起反诉之日2021年8月28日期间的违约金为43316.31元,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反诉请求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柏德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柏德置业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勘察费1025406.72元、进退场费8000元及违约金43316.31元,合计1076723.03元(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28日止,2021年8月29日起违约金以勘察费1025406.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倍计付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11517元,反诉受理费7297.83元,保全申请费4390元,评估费69960元,鉴定人出庭费4500元,合计97664.83元,由柏德置业公司负担。柏德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反诉受理费7297.83元,逾期不交,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向一审法院预交的7297.83元由一审法院予以清退。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柏德置业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黎华兵与案外人广东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20年4月13日)、《解聘协议书》(2021年1月1日)、《聘用协议书》(2020年12月25日)、《解除聘用关系确认书》(2021年6月28日),欲证明黎华兵自2020年4月13日起已非柏德置业公司员工,其在2021年9月无权代表柏德置业公司变更案涉超前钻勘察合同。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9月9日,黎华兵在工作联系函手写“后期补充资料用于江西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州分院资料内部存档,不作其他用途,其他用途无效”等字样。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补充查明一:广东省惠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受柏德置业公司的委托承担了对南昆山·香溪丽舍住宅项目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岩土工程勘察工作,2019年5月29日,广东省惠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出具《南昆山·香溪丽舍住宅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详勘报告),详勘报告(十一)桩基工程评价载:“……(3)钻孔灌注桩评价:该桩型施工遇上部卵石较难穿越,另该桩型施工难于钻进中风化石灰岩,遇石灰岩溶洞顶板较薄层时无法进入稳定持力层,故本场地不宜采用钻孔灌注桩。……(5)冲孔灌注桩评价:冲孔灌注桩可穿透卵石层,进入稳定的中风化石灰岩或砂岩,本场地较适宜采用冲孔灌注桩。桩端进入稳定中风化岩预计桩长约20-39m。由于冲孔桩施工需排除大量泥浆,对环境产生污染影响,因此需做好泥浆的收集排放措施。”
补充查明二:江西勘察设计院2020年3月出具《南昆山香溪丽舍住宅项目超前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勘察阶段)》(以下简称超前钻报告)中,附图包括《勘探点平面图》与《钻孔柱状图》,其中《钻孔柱状图》对290个钻孔分别作了描述,如孔口高程、孔口直径、层底高程、层底深度、分层厚度、地层描述等。其中地层描述涵盖了地层性质(粘土、卵石、溶洞、中风化石灰岩等)、颜色、溶蚀情况、形状、硬度等进行了具体说明。
补充查明三: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香溪丽舍超前钻勘察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载:“……(一)超前钻与施工勘察、详细勘察对比……符合量化指标为:符合80%≤~≤100%、基本符合≤60%~﹤80%、不符合﹤60%。……(二)对比分析结果从表1和表3可以看出,岩层顶面符合率平均为97%,变异系数0.015,变异性很低,数据分析可靠,覆盖层底面符合率平均77%,变异系数0.195,变异性低,数据分析可靠。综合评价超前钻为基本符合。(三)施工中所遇问题的理解。1.溶洞内充填粘土具有碎石黏性土的特点,上中部为坚硬土,仅底部溶蚀岩面附近表现为软塑状态。靠近沟谷的1#楼、4#楼、5#楼场地覆盖层较厚,CFG桩易成桩;靠近山脚的2#楼、3#楼场地,覆盖层较薄,CFG桩难以穿过下付残积层、风化岩及充填粘土溶洞。岩土工程勘察本身具有探索性和阶段性,岩溶地基又属于复杂地基,三家勘察单位及施工单位对第二层粉质黏土、溶洞及充填物的理解不同,其划分和描述不一,基础施工所遇问题验桩验槽、甄别勘察资料难度较大。2.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16)第10.1.5条第10点提及:桩端持力层之下有软弱下卧层或破碎带和溶洞时……必要时宜在施工前采取超前钻探探明下卧层的情况。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中明确详细勘察为施工图设计依据,超前钻属于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施工勘察结算,主要针对灌注桩基础,对于复合地基,超前钻勘察宜选择性采用。”
另,一审法院依据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的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粤1324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柏德置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龙门龙翔花城支行账户尾号为0260的存款1076723.03元,冻结期限一年。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本案不予审理。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否采信;二、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是否存在违约;三、未付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鉴定报告应否采信。柏德置业公司主张案涉超前钻勘探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一审法院申请质量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依法委托深圳市中密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结合一审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及施工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通过对比分析,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逻辑清晰、内容专业客观、论证依据充分,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司法鉴定的要求。柏德置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足以反驳上述鉴定报告或存在重新鉴定的事由,故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的结论正确。即案涉超前钻勘察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柏德置业公司诉请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返还已收取的工程款及利息,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在履行案涉超前钻勘察工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从建设工程实践来看,超前钻工程是对桩底基岩情况进行的勘察,为后续桩基础工程施工提供重要的数字依据。柏德置业公司主张其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系超前钻报告结论与实际地层情况不符所致,而鉴定报告已解答了该问题,即非因超前钻报告所致,无有效证据证实柏德置业公司将设计的钻孔灌注桩基础变更为CFG桩复合地基与筏板基础后存在的问题与超前钻报告存在因果关系。而鉴定报告得出的勘察工程质量结论是基本符合,即符合率在60%~80%之间,由此可以看出,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在履行案涉勘察工程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虽然双方对勘探结果的符合率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无约定,但就契约精神而言,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充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存在履行瑕疵的情形下,一审判决柏德置业公司向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有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三,未付工程款数额。黎华兵曾是柏德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本案证据显示,其参与了案涉合同的履行、项目的跟进等环节。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提交的工作联系函虽无柏德置业公司的盖章,但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何睿对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钻孔的数量以及每一钻孔的大小均已进行核对确认,对未钻至完整中风化岩层5米钟孔的并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钻探,因此,柏德置业公司系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合同的部分变更。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诉请柏德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但江西勘察设计院惠州分院提交的2020年1月15日的《结算单》系其单方制作,且制作时间早于其出具《超前钻报告》的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未采信《结算单》而根据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何睿在《龙门香溪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二次)》的核对确认从而认定案涉未付工程款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黎华兵、何睿是否取得柏德置业公司的合法授权。首先,即便如柏德置业公司提交的《解除聘用关系确认书》,黎华兵于2021年6月28日与广东彩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了聘用关系,但黎华兵2021年9月9日在上述《工作联系函》上手写备注并签名时是否与柏德置业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得而知。其次,何睿系柏德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柏德置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确认的139孔的《结算单》所附的《龙门香溪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一次)》各项数据确认人员签名也是何睿,说明柏德置业公司对何睿的签名确认是予以认可的,而柏德置业公司却否认何睿在《龙门香溪机械钻孔桩及超前钻坐标(第二次)》核对确认,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柏德置业公司的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4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龙门县柏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支付剩余工程款1025406.72元及进退场费8000元,共1033406.72元;
四、驳回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11517元,反诉受理费7297.83元,保全申请费9390元,评估费69960元,鉴定人出庭费4500元,合共102664.83元,由龙门县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1853.33元,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负担811.5元。一审诉讼费的收退由一审法院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0.66元,由龙门县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217.75元(已预交11517元,需缴交1700.75元);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惠州分院负担882.91元(需缴交);当事人应于收到判决书七日内向本院缴交,逾期将移送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张 竹
审 判 员 黄新娣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丽君
书 记 员 黄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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