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305号
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周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弼堃,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晶,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92元,由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马巧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心怡
书 记 员 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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