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黄流中心大道农场宿舍。
被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715E,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杨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23]第115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9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11月23日期间个人绩效13950元;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719元;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4558.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1.98元至本院当事人案款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已执行到位的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21.9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民事判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