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柏金银与**、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5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29号
原告:柏金银,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744890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金银与被告**、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有犯罪嫌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