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929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组织机构代码744890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安江苗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告***有犯罪嫌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