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2民初401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南谯区沙河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乙,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丙,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某、滁州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变更诉讼请求收取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