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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广东四季景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2民初401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南谯区沙河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汪某乙,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丙,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某、滁州市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元,变更诉讼请求收取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