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8707号 原告: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崇福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高新区炮车街道长安路南三先大道西1-201室。 负责人:***。 原告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兴市罡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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