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草陂村。
法定代表人苏保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7民终7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85,687.05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26,257.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劵、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6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385,687.05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7民终7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志勇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柯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