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王茂文,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居民。
被执行人:郭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草波村。
法定代表人:苏保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王茂文、郭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射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92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茂文、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30323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茂文支付借款3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郭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已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5月21日、6月16日、7月19日、8月21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在线下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并委托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查询王茂文名下财产信息,委托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查询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除划拨被执行人郭强名下少量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郭强、王茂文,二人现均在新疆务工,未能将其传唤至法院;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电话联系,未能实际联系到被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5、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元国,董元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扬
审判员 宋 欣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