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恢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红光雅居B区。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草陂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343468XR    
法定代表人:苏保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4,91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4,9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6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21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协助执行人鄂州市新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鄂州市段店镇新口岸商业街6-1-4号、6-1-5号商业房屋两套。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10日前将案款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40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刘玉超
审判员    杨永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