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01执恢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卡子湾红光雅居**,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草陂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343468XR。

法定代表人:苏保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4,91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34,9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0年11月17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0年11月17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2.2020年11月17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3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保金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王 江 丽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建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