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钢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南区G-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巴克区三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草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保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钢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5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46,683.04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446,683.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4日、2023年1月16日、2023年2月13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24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7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证券信息。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2023年1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账户期限为一年,分别于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30日到期。
3.根据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齐市、十二师、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不动产登记记录。
5.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6.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43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8件状态为终结执行,13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