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3641号
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3052039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700.00元,减半收取5850元,由原告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