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

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执保426号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30520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万元财产;
查封本案担保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皖Q××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