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

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3277号
原告: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810032691603。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蒙蒙,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4305203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巢湖市黄麓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