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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民终1257号
上诉人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9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吴昊彧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赵 路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