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

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与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皖1302民初9379号
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与被告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华公司)、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被告枫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亚、葛成敏,被告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诉讼中,枫华公司提出对案涉合同上加盖的枫华公司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周健作为时任枫华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当庭出庭作证证明合同是其签名,并加盖枫华公司印章。华亚公司提供的编号为131100519《工程材料检验委托协议书》上委托方代表有华亚公司时任工地代表朱贺军签名,检验样品为双面自粘性防水卷材,使用部位为地下室,生产厂家为“合肥华亚”,样品规格为DYID3.0,批量为10000㎡。枫华公司提供的编号为131100519的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防水材料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材料名称、使用部位、生产厂家、品种规格、代表数量,均与华亚公司提供的编号为131100519《工程材料检验委托协议书》完全一致。华亚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是枫华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张宁宇(同时又是案涉工程枫华公司的工地代表)签名确认,并加盖有枫华公司工程部专用章。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是华亚公司与枫华公司签订及华亚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的事实。因此,枫华公司申请对印章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华亚公司与枫华公司既已签订《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已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亚公司对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枫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华亚公司对案涉工程中的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枫华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由于枫华公司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华亚公司停止施工,具有合同依据。华亚公司主张枫华公司按《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枫华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给华亚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华亚公司请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本院亦予支持。枫华公司主张与华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工程是代建项目,城投公司接受招标人授权根据工程进度支付代建工程款。该工程属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代建单位的枫华公司应具有全权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义务。华亚公司请求城投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并未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宿州市孔庄安置小区项目由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授权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五部)具体实施。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作为招标人授权城投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支付代建工程款。该项目由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五部)委托枫华公司代建。枫华公司又将该工程发包给明珠公司承建。枫华公司股东之一周健先后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在该工程项目中担任负责人。华亚公司于2013年年中对案涉工程中的防水工程进行了施工。2014年1月26日,枫华公司与华亚公司补签《建筑防水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宿州市孔庄安置小区;工程范围及内容宿州市孔庄安置区项目所有防水工程;工程结算单价按宿州市定额站2013年6月份信息价,另计取20%费用(税金、管理费等),工程量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地下室底板防水施工完毕后付完成工程量产值的60%,地下室外墙防水施工完毕付至总完成工程量产值的60%;地下室顶板防水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付至已完成总工程量的95%,留5%做质保金;枫华公司必须按照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支付工程款,若枫华公司未能按照规定的节点支付工程款,华亚公司有权暂停施工,并向枫华公司索要已完工程量的全额工程款;枫华公司指定张宁宇为工地代表,华亚公司指定朱贺军为工地代表。双方还对工期、验收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合同落款处有朱贺军代表华亚公司和周健代表枫华公司分别签名,并加盖华亚公司和枫华公司印章。华亚公司于2014年年底完成了对案涉工程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工程施工。因枫华公司未支付工程进度款,华亚公司停止施工。2015年11月2日,华亚公司制作了《建筑安装工程决算表》,决算面积为43018.48㎡,决算总值2994086.20元。2016年8月9日,张宁宇在该决算表上签名,并加盖枫华公司工程部专用章。
一、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工程款2994086.20元及利息(利息以299408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86元,由安徽枫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清 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书 记 员  王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