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

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与马少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2825号
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公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23224(1-1)。
法定代表人:章正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计4718元,由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