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2825号
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新城区公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1493023224(1-1)。
法定代表人:章正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计4718元,由原告合肥华亚防水防腐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任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