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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4282号 原告:北京***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9层9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名都国际1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水暖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山东淮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共计424375.2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承接被告香河天下第一城正安宫地下泵房、拆换设备采购及供水热水管道安装工程的相关安装工作,并签订相应的安装合同,合同价款及后期应被告要求洽商增加的费用共计611959.01元,其中合同价款475815.25元,治商费用136143.76元。该工程已于2017年12月17日验收合格。被告已陆续向原告支付385489.15元,其中2017年11月22日支付285489.15元,2018年7月5日支付10万元,目前剩余工程尾款共计226469.86元。被告承诺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后,被告仍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原、被告于2021年11月9日就剩余工程款签订《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分3次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约定延期支付的相关利息计取。现被告向原告明确表示其无法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相关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6469.86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197058.29元,本息合计共424375.21元。综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 经核实,原告就本案涉及事实于2021年将被告诉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后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经查,原告提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由施工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基于法律规定,不能以约定方式改变。现原告以安装合同产生争议提起诉讼,应由合同施工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