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3民初3581号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捷、高艳清,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部,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婧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