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龙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645号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优龙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明春东园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忠。
原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龙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明
书  记  员   张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