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与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4813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1号华为大厦1层107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8月8日生,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诉被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在本院开庭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