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63号
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苏庄村。
法定代表人:邵春。
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房山支行(账号:10XXX31)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141915.17元。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XXX91)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房山支行(账号:10XXX31)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41915.17元。
保全费1229.58元,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圆君